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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verview and history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本章程是管理层的运行规则,对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。

第二条  本单位名称:盐田区图书馆。   

第三条  本单位住所: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128号。

第四条 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。

第五条 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93万元。

第六条 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盐田区文化体育局。

第七条 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盐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第二章 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八条  本单位的宗旨是“立足盐田,辐射全区;面向大众,服务基层”。

第九条 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

(一)负责各类文献资源的收集、整理、储存、加工和开发,组织和指导全区图书馆文献资源体系建设。

(二)负责盐田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,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区基层图书馆业务建设。

(三)开展阅读推广等社会教育活动,开发智力资源,满足群众信息需求,为群众终身学习服务。

(四)组织和推动盐田区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,促进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。

(五)开展与同行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,丰富图书馆服务内涵,拓展服务外延。

(六)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图书馆相关的其它业务。

第三章 举办单位

第十条  举办单位的权利:

(一)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
(二)任免本单位的馆长及副馆长;

(三)监督本单位运行;

(四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
第四章 管理层

第十一条 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,是图书馆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
第十二条 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拟定业务开展计划和基本管理制度;

(二)组织开展业务活动;

(三)管理本单位财务、资产和日常事务;

(四)负责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;

(五)拟定本单位内设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;

(六)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其他决议。

第十三条  本单位馆长及副馆长由主管部门任免。

第十四条 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

(二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
(三)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、安全等管理;

(四)主持开展工作;
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第十五条 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第五章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十六条 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十七条 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十八条 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十九条 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第二十条 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第二十一条 法定代表人(馆长)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,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备案。

第六章 信息披露

第二十二条 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
(一)图书馆章程;

(二)图书馆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等事项;

(三)图书馆年度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
(四)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;

(五)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;

(六)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。

第七章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二十三条 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二十五条 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
第八章 章程修改

第二十七条 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。

第二十八条  章程修改案经盐田区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二十九条 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,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;其他修改的,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。

第九章 附则

第三十条 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、省、市、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、省、市、区的政策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